題組內容
一、甲雖家財萬貫,生活豪奢,但卻常年逃稅,積欠國稅局稅款數千萬元而不願繳納。
政府決定採取「關人討債」的策略,欲將甲處以管收處分,以迫使甲繳交積欠稅款。
請問:
⑴國家可否以管收方式迫使人民繳稅?若要使此類管收處分合憲,立法者應建制那 些基本規定來保障人民權利?(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國家可以以拘提管收迫使人民妥協繳稅,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合憲.理由人民欠國家錢,國家得以行政執行,把債權收回來,當國家在為這些強制措施時,有必要付予國家一定的強制力,強制力之一就是管收拘提,當然得符合以下3項原則
1.管收制度合憲。不過拘提管收不得同時為之。一定要拘提完認為有管收必要時,才可以管收
2.管收應由法院為之
3.管收五日內裁定不合於正當的法律程序
詳解
不行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