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試分別計算下列情況之稅額,下列情況各自獨立:
⑴張三於 104 年 9 月間出售臺北市一筆 5 公畝之土地予李四,售價新臺 幣 1,200 萬元,按當時公告現值 720 萬元申報土地增值稅。張三售出 之該土地係於 5 年前以 400 萬元向王五購得,供自用住宅使用;王五 當時係以 200 萬元申報土地增值稅。張三售地時,消費者物價指數較 購地時上漲 20%。 請計算張三首次出售土地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為若干?計算請列計 算式,並說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土地及一般土地下之情況各如何? (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本期銷項稅額
1.一般地
前次移轉現值=2000000*1.2=2400000
土地漲價總數額=7200000-2400000=4800000
應納稅額=2400000*20%+2400000*30%=1200000
2.自用地
(1)3公畝=4800000*3/5*10%=288000
(2)超過上限土地:
前次移轉現值=2400000*2/5=960000
土地漲價數額=4800000*2/5=1920000
應納稅額=960000*20%+960000*30%=480000
(3)自用及非自用合計數=288000+480000=76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