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媒體報導:生產沙茶醬的某食品公司,逃漏稅捐,消息在 2016 年底爆
發。南檢追查,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等從 2005 年起,虛設海外子公司,
先低價賣給海外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按正常價格賣給美、加地區的經銷
商,該公司賣給海外子公司的價格,平均是正常售價的 7 成,銷貨收入
因此低列,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也低列,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得逃
漏。至於商品,係由該公司直接運往美、加地區的經銷商。檢方統計,
從 2006 年起到 2016 年間,銷貨收入總計短報 4.09 億元,逃漏營利事業
所得稅 1.17 億元。公司負責人同時還利用實際掌控公司業務、財務的機
會,將該公司留在境外子公司之境外金融帳戶內的款項,匯入他所掌控
的境外金融帳戶,作為己用,共侵占 3.60 億元。
根據上述案例,試問:
⑵我國所得稅法對於虛設境外公司規避境外所得,有何反避稅規定?對 課稅所得之影響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虛設境外公司規避境外所得之反避稅條款(所43-3):
1.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記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1)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2)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稅率未逾規定稅率之70%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2.關係企業自符合上述規定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1項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