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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127667
科目: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檢察官甲為調查某誣告案件,傳訊某乙,並要求乙留存指紋以供鑑定之 需。該檢察官於傳訊乙的半年後將該誣告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旋 即,乙於是向起訴之管轄法院聲請發還留存之指紋卡片三張,並聲稱: 本案無提供個人指紋之義務,並非其真正同意提出,當時留存係因尊重 檢察官偵查權責。上開指紋卡片既未經起訴書列為證據提出,又非屬法 院審理之案內證據,自無調查之必要。故為避免個人指紋供作其他用途, 衍生其他相關資料之疑慮,應予以發還。若不予發還或銷毀,恐有違反 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然而檢察官認為:要求乙留存指紋列 檔,係從事本案犯罪偵查進行鑑定之用,且該指紋卡片上載有「地檢署 法警室法警捺印,檢察官甲之交辦」等文字,係屬檢察官職務上製作之 公文書之一部分,該指紋卡片與該公文書具有不可分割性,且偵查後該 檔案已封存於偵查卷宗之中,不生留存物發還之問題。況且本案偵查中 乙同意留存在先,檢察官基於權責範圍留存乙的指紋以供鑑定之用,並 無違反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應屬合法取證。以下問題,請 依照相關條文並附理由說明之:

申論題內容

 (一)本案檢察官有無違反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老倉鼠(先生)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規定保障之基本權,但為維護人性尊嚴、健全人格發展,並保障個人私密領域免受他人及國家干擾與侵害,應受憲法22條保障,此為釋字585號意旨自明。釋字603更進一步說明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公開其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何地、何種方式向何人接露其資料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基本資料之知悉與控制權並得就其錯誤部分更正權。國家以任何手段干預時,必須符合憲法23條之意旨。另外,偵查不公開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被害人的隱私、名譽不受社會大眾之侵害與捏造不實的言辭之謠言加以恢毀謗,偵查過程中需嚴守偵查之內容,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一、檢察官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一)偵查不公開約束對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偵查不公開辦法第5條)。
(二)公開之定義: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偵查不公開辦法第4條)
本案中檢察官將乙之指紋連同偵查卷宗封存於偵查卷宗中,不生將乙之指紋公開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因此本案檢察官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檢察官違反偵查比例原則:
(一)繼續留存指紋不符合合適性:乙當初將其指紋交由檢察官鑑定,乃是尊重檢察官所為犯罪偵查之目的;但是,現在該偵查已經終結,偵查犯罪目的已消滅,而檢察官繼續留存該指紋之目的也就不存在了。
(二)留存指紋之手段不符合必要性:指紋涉及個人資訊基本權,檢察官以要求乙留存指紋作為偵查犯罪之目的,過度侵害乙之個人資訊基本權,
(三)留存指紋之手段不符合衡平性:本案中,該指紋並未做成起訴之證據,顯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得實現犯罪偵查之目的。
綜上,檢察官因無公開乙之指紋於多數不特定人並未違反偵查不公開,惟指紋具有形成人格發展之健全之個人資訊隱私權,檢察官以偵查犯罪目的蒐集乙之指紋過度侵害乙之基本權,另外,繼續留存乙之指紋目的已消滅,已無留存該指紋之必要,因此檢察官之行為已違反憲法23條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