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本法)第25條規定,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2.准此,本案甲係升任簡任11職等,屬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