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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16171
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王 OO 係民國 97 年 5 月 11 日出生,明知愷他命(以下簡稱 K 他命)、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 K 他命、硝甲西泮之犯意,於 112 年 7 月 1 日 14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O 路 O 段 O 號之友人住處,以將 K 他命粉末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又將毒品咖啡包混入蠻牛飲料後飲用等 方式,施用 K 他命、硝甲西泮各乙次,嗣於112 年 7 月 2 日 11 時 48 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O 路 O 段 O 號前,員警見王 OO 形跡可疑乃上前盤查,當場查獲含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 包(驗餘淨重 1.3822 公克),經警於同日 12 時 53 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 K 他命呈陽性反應,始供承上情。試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一)王 OO 先後所為,是否屬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應處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