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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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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16171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其中為落實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明定有關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之事件,在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前,得對少年實施同行、逕行同行等強制處分程序,請依新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25 分)
(一)王 OO 先後所為,是否屬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應處理之情形?
(二)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王 OO 有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三)司法警察機關如何處理採集之尿液及查獲之毒品咖啡包?
三、對於少年犯罪之緩刑宣告與成年人犯罪者,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何不同之規定?(20 分)
四、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5 項規定)。
試問: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 K 他命、硝甲西泮等曝險行為之少年王 OO 進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 條、第 42 條第 5 項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