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稱權理係依本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為暫以低資高究之謂。
2.權理並非升職等,就俸給來說,仍領取原職等本俸,其專業加給則比照權理職等支付;又依前揭規定,權理範圍僅為同官等高二職等內,本案戊聲稱委任5職等得權理薦任8職等(跨官等高3職等),顯然與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