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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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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身心特考_四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概要#8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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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特考_四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概要#86440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身心特考_四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概要#86440
科目:
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
109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某甲是公務人員,其配偶乙目前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請就某甲下列的行為,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討論其合法性與合宜性,並說明理由:
申論題內容
(三)在社群媒體上發起支持乙的連署活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