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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9467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夫與乙妻育有A、B、C三名子女,甲與A依法定有「意定監護契約」。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甲若將10萬元送給鄰居丙,A得否要求丙返還10萬元予甲?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fang

(三)A得要求鄰居丙返還10萬元予甲:
     1.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同法第75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
     2.又同法第1098條第一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3.本題中,甲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5條規定為無行為能力人,為保護其權益,甲將10萬元送給鄰居丙的意思表示為無效(民法第75條規定),而A又為甲的意定監護受任人,於監護權限內,自得以甲的法定代理人身分向丙要求返還10萬元予甲。

詳解 提供者:al504792287

(民法15)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7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民法1098)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因為甲受監護宣告之人,所以是無行為能力之人,而無行為能力之人的意思表示無效,而A是甲的監護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所以A可以要求丙返還10萬元予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