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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7459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某不動產仲介公司被委託出售一棟五層公寓大廈之某層樓(下稱系爭樓層),該大 廈地下室劃設四個停車位,並經規約供系爭樓層以外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今系爭 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因無車位而委託前述不動產仲介公司出售。試依據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規定,分析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系爭樓層承購戶於辦竣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發現無車位可資使用,乃 主張該規約對其不生效力,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iceaurora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承購前得向管理委員會要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憑證、公共管理基金餘額、平面與公共設施圖....等資料,承購後不得以未得知上述之資料。故系爭樓層之主張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vive12
答:若仲介公司出售該標的時,有依規定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及向該承購戶說明內容規範,則契約成立。而承購戶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後,視為對該社區管理規約有遵守之義務,故不得主張該規約對其不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Jessica
一.主張無理由,規約乃為增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而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須共同遵守 二.該規約約定系爭樓層以外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並明確記載,該規約有效,係爭承購戶應繼受該規約之效力 三.該規約之資訊處於該承購戶隨時可知之狀態,故不得主張無效
詳解 提供者:m791017
因為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人出賣其區分所有權,受讓人得以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 35條的文件有提供影印閱覽的權利,如經簽約後受讓人得依法要有園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遵守規約之約定等等,故不得主張規約不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PIYA
(一)規約相關事項 1.規約之意義: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2.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滿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3.經載明於規約,即生效力: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二)主張無理由,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 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詳解 提供者:賴星星
詳解 提供者:100207335
無理由,規約對繼受人亦有效力,於購買前可向管理委員會提出閱覽規約
詳解 提供者:Eason Wu
答: 其主張有無理由 其主張無理由,因規約已明確規範其車位為約定專用。
詳解 提供者:Po-hsiao Tseng
1、無理由。 2、系爭樓層承購戶應先於承購前,於該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申請查閱該公寓大廈之規約⋯⋯
詳解 提供者:Jenny
(三)1.停車位如屬法定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Ⅱ:「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 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 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2.停車位如非法定停車位之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不受前函銷售限制,得出售與系爭樓層以外 之售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3.規約之效力: a.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b.規約不得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系爭樓層之停車位應非屬法定停車位之為非公用部分或約 定共用部分而不屬於法定停車位,因無停車位而委託銷售是合法。 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 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系爭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繼受後遵守規約所定一切權利義務事 項,其主張規約對其不生效力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