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現行《民用航空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有效期間屆滿時。二、登記證書失效時。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三)試依據現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說明何謂「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