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單身,其父 A 已年滿 70 歲,體力衰弱,無工作能力,須坐輪椅始能移動,平日
與甲一起生活。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甲將其父委由開設養護之家之乙照料,並簽
訂契約每月養護費新臺幣 2 萬元,3 個月一期,期前繳交費用,若有一期不繳,契
約即自動終止,甲應將 A 帶回。俟甲與乙簽約繳交頭期款後,至 5 月下旬尚未繳交
第二期養護費。乙不堪賠累,4 次催繳並要甲將 A 帶回,但甲均置之不理。乙遂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10 時將 A 以輪椅帶至甲居住處所,見甲不在家後,將 A 棄於門口
逕自離去。直至夜間 10 時,甲仍未返家,但 A 已氣息微弱,陷入昏迷,鄰人見狀
不忍,遂報警處理,警乃將 A 送醫,幸未死亡。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