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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4年 - 104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檢查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047
104年 - 104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檢查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047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1)依實務見解,甲與乙是否應對X 的死亡共同負責?理由為何?(13 分)
(二)依實務見解,甲與乙應如何論罪? 理由為何? (12分)
(1)甲之所為若依我國判例見解,是否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理由為 何?(13 分)
(二)乙之所為若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學理,是否有罪?理由為何? (12分)
三、甲對乙實行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乙到警察局,並由警察丙受理報 案。丙問乙,是否要對甲提出告訴,在甲當場向乙道歉後,乙表示不想告甲了。一 星期後,乙和甲發生口角,乙一氣之下遂又來到警察局並且對丙表示,要告甲對乙 實行普通傷害罪。不過,丙對乙表示,因為乙已經放棄告甲,他已經不能對甲就先 前傷害乙的案件提出告訴;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的說法是否正確?請詳述理 由。(25 分)
四、甲涉嫌殺死丁,乙全程目睹。在調查中,警察丙想調查乙,對乙發出通知書。根據 該通知書,乙應在民國 103 年 8 月 15 日下午 2 時到警察局,就甲涉嫌實行殺死丁 的案件,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無故不到場得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乙按 照上述通知書所載時間準時抵達警察局。丙在詢問乙之前,要乙先朗讀當據實陳述 絕無匿飾增減的書面,然後在上面簽名並蓋指印;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的作 法是否完全正確?請詳述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