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為 X 專利之專利權人,乙認為 X 專利不具有進步性,提出先前技術 Y、Z 之組合來對於 X 專利進行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審查後,作成舉發成立處分。甲提起訴願救濟遭駁回後,旋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裁定命乙獨立參加訴訟。訴訟過程中,因乙認為僅以先前技術 Y、Z 組合攻防,恐有不足,乃適時又提出先前技術 W, 並以先前技術 WY、WZ、WYZ 之組合來證明 X 專利不具進步性。甲認為乙於訴訟上才追加提出的以上三種組合攻防,嚴重增加其訴訟上之額外負擔,請求法院不應審酌以上三種組合之攻防方法。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