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65)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擬制認領: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之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民法1141)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由上可知,甲死亡後的遺產,分別由乙和A、C三人繼承,因B為丙的養子女,所以B對其生父、生母甲和乙及其他親屬之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而甲時常買奶粉、尿布前去丁的住處探望丁與C,所以有撫育之事實,視為擬制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