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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9467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夫與乙妻育有A、B兩子,各位2歲和4歲,乙之妹丙28歲未婚,依法收養B子為養子,甲婚後與單身的丁女外遇,丁自甲受胎生下一子C,甲時常買奶粉、尿布前去丁的住處探望丁與C。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若甲死亡,留下新臺幣3600萬元,應如何由繼承人繼承?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l504792287

(民法1065)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擬制認領: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之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民法1141)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由上可知,甲死亡後的遺產,分別由乙和A、C三人繼承,因B為丙的養子女,所以B對其生父、生母甲和乙及其他親屬之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而甲時常買奶粉、尿布前去丁的住處探望丁與C,所以有撫育之事實,視為擬制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