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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 國與 B 國為了雙方的領土與海域劃界所生之爭端,已經在不同的外交
場域中談判交涉多年。在 1995 年的 12 月 1 日和 5 日時,為雙方斡旋與
調停的 C 國,分別在向 A、B 兩國所提出之「換文」中提到, 「所有爭端
均應提交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受理,並為終局拘束 A、B 兩國之判決。」
其後,為了能順利讓 A、B 兩國願意將爭端提交予國際法院,C 國又進
一步提案成立一個三方委員會,讓 A、B、C 三國共商提交雙方領土與海
域劃界爭端予國際法院審理的相關程序與條件。雖然三國在該委員會中
協商多次,但依然無法達成共識而導致協商一度中斷。其後,到了 1998 年
12 月 1 日時,A、B、C 三國又在三方委員會中重新協商,並且公布了一
份三國外交部長均有簽字的「紀錄」 。在該「紀錄」中寫道:A、B 兩國
重申之前的承諾,並繼續由 C 國負責斡旋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為止;
且在該日期之後,雙方得將爭端提交予國際法院。
請依據條約法等相關國際規範詳述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