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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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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勞工行政:就業安全制度#10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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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勞工行政:就業安全制度#109725
科目:就業安全制度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勞工行政:就業安全制度#109725
科目:
就業安全制度
年份:
111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失業勞工申請失業給 付時,應該具備四項請領條件,其中一項是「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 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此即所謂「等待期」制度。 (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申論題內容
(二)請從制度比較的角度,說明我國「就業保險法」規定的「14 日等待期」 制度,與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之多數 會員國的「等待期」制度相比較時,有何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