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食物保溫罩(如圖 1 至圖 3 所示),主要具有一蓋體,係由防污材質之外層及保溫材質之內層所構成,且在該蓋體形成 折疊部特徵,藉以方便折疊收納保溫罩;惟經專利專責機關審認申請專 利之請求項 1(如下【請求項 1】所載)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引證一(如圖 4 所示)及引證二(如圖 5 所示)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爰依專利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請申請人限期申復修正,您是該申請案之專利代理人,請依專利審查基準有關進步性要件之審查原則,提出申復:




【引證一】食物保溫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