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法與勞動三權,為我國透過三種不樣的勞動相關法規,保障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權,以集體力量與權力勢力強大的資方抗衡,分別為以下三法與權利:
1. 工會法:工會法即保障勞動者的團結權,其保障勞動者能組織及參加工會。
2. 團體協約法:此法規確保了勞動者的協商權,意即保護了勞動者能以集體協商的力量,與資方簽訂團體相關的規範與內容,且一但團體與資方簽訂成功,團體內的成員都可以享受此權利與福利。
3. 勞資爭議處理法:此法條保障了勞動者的爭議權,也規範了勞資爭議的處理機制。例如發生勞資糾紛時,工會可以選擇以「罷工」的手段來與資方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