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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9467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夫與乙妻育有A、B、C三名子女,甲與A依法定有「意定監護契約」。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A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得否以甲名下的財產投資股票和期貨?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l504792287

(民法110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財產使用、處分之限制: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由上述可知,A不可以以甲名下的財產投資股票和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