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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郵政法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17816
科目:(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請依郵政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郵件於何種情形下,不得以毀損、損失論?【10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黃小曼
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Irene
依郵政法第32條規定,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為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BecK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kib58966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Alysia
郵政法第32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者,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吉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key452891
1,因郵件性質或瑕疵至損失者 2,因天災或不可抗力而損失者,但報價郵件以因戰事而損失者為限 3,在外國境內損失
詳解 提供者:Yu Hsuan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王偉
在不得抗力的因素下;例如:發生海難或打仗郵件不得以毀損論
詳解 提供者:111郵局—內勤正取上榜—謝謝大家
包裹裡面東西本身會自然消滅、減少,不得以毀損、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