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聽會
公聽會的適用範圍較廣,無法律明文規定,僅有部分機關會定作業準則做為參考依據,其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為廣泛蒐集民意,故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關係人或ㄧ般民眾到場陳述意見,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例如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其會議結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機關無拘束力。
二、聽證會
聽證會的適用範圍是依《行政程序法》第54 條規定,僅有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聽證程序規定,故目前僅有行政處分、法規命令及行政計畫等行政行為舉行聽證程序,而非一律全面適用於所有行政行為,且對程序及列席對象皆有明確規定。聽證會的與會對象以利害關係人為主,且聽證會的法律效力較強,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