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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四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_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22585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以下 5 項敘述都有錯誤,請指出錯誤之處,並以正確法規內容更正。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申論題內容

(四)以前從未擔任公務人員(即毫無公職年資)之某己普考及格,分發委任第 3 職等 辦事員,應予試用 3 個月。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1.依據本法第20條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2.己屬前揭「初任各官等人員」,應先予試用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