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98)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1100)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民法1106-1)有事時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顯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訂適當之監護人。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由上可知,A顯有不適任之事實,法院得依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訂適當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