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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9467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夫與乙妻育有A、B、C三名子女,甲與A依法定有「意定監護契約」。試問:

申論題內容

(四)A若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將甲名下300萬元存款提領並存入自己的銀行戶頭裡,導致甲無法自行支付醫療及看護費用,如何才可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l504792287

(民法1098)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1100)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民法1106-1)有事時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顯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訂適當之監護人。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由上可知,A顯有不適任之事實,法院得依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訂適當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