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新修正的公民投票法的法規,針對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提案方式有以下幾種:
1. 由公民連署投票:我國公民可以針對其認為有需要由全民討論、或者由大眾一同決定涉及多數人民的事項,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公民投票,而其相關規範如下。
(1.)提案門檻:提案人之人數須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投票人數總額的萬分之一以上。
(2.)連署門檻:針對此公民投票之提案,其連署門檻須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投票人數總額的1.5%
(3.)審查並公告:一但達提案及連署門檻後,則由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各項門檻、及其提案內容進行審查,若無任何問題者,則公告之。
(4.)投票門檻:我國對於公民投票之相關通過門檻如下。
①有效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
②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的1/4以上。
(投票權人:滿18歲以上,即為具有投票權之人)
2. 由立法委員提出:
(1.)提出之事項:立法委員針對修憲案之複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得提起全國性公民投票。
(2.)審查機關:立法委員提出之公民投票案,需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後,經主管機關辦理。
3. 由行政院提出:
(1. )行政院若認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則可提起公民投票。
(2.)行政院提出之公民投票,由立法院議決後,經主管機關辦理。
4. 由總統提出:
(3.)投票流程則與上述其他提案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