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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2003 年 12 月31 日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後,人民可以用公民投票方式,來決定法律、 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施行以來先後舉行 4 次計 16 案全國性公民投票, 投票結果 7 案通過,9 案不通過。
且陸續經過兩次公民投票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包括:全國性公民投票 之主管機關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投票年齡降為十八歲、廢除公民投票 審議委員會、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大幅降低提案、連署及通過 門檻、明定提案及連署不予受理之情事、提案及連署補提以一次為限、 連署人名冊應一次提出、以及明定公民投票日定於 8 月第 4 個星期六, 自 2021 年起,每 2 年舉行 1 次等內容(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公 民投票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