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民國108年10月25日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附表1),以及民國111年5月26 日生效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條文改採申訴、再申訴制度,兩者皆對我國高 中學生權利救濟帶來重大變革。

民國108年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111年生效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為了保障學生對學校不當措施的救濟權益,修法增定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