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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員應為專任,但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時,具期貨經理事業相關人資
格者,得兼任部分期貨經理事業之職務。請問:(請以可或否回答,簡述之)
(3)登記為期貨商之開戶人員可否兼任期貨經理事業之推廣、招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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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第56條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推廣、招攬人員得由具第四十九條資格條件之業務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