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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臺北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社會科#107329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2. 依據民國108年10月25日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附表1),以及民國111年5月26 日生效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條文改採申訴、再申訴制度,兩者皆對我國高 中學生權利救濟帶來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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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內容

(3)試評析民國111年新法可能之修法原因與影響。(8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發行之111年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手冊,修法原因源自《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中提出,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不會因為學生身分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每一個學生都應該享有身而為人所具備的行政爭訟救濟權利。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第 2 項也指出,締約國家應該制訂相關法律,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行政程序中,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並且被成年人尊重與理解。

        修法後,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含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的一半。教育部亦據此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