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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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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097年第二次司法人員、97年軍法官3等_法院書記官#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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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一、抵押權人甲持法院許可拍賣債務人乙所有物(該抵押標的)之強制執行裁定。聲請 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拍定,依法代扣土地增值稅及其他一切執行費用後,尚有新台 幣(下同)一千三百萬元,可資分配。經查本件甲就上開抵押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一千萬元。惟其陳報抵押債權(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等)共計一千四百萬元。復有併案債權人丙,執行名義為清償債務,債權額二百萬 元。試問:(30 分)
⑴執行法院,如何分配?
其他申論題
⑶辛法院訂於 97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3 時進行B房地之第二次拍賣程序,唯一出價 之癸因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當場請求辛法院准許明日一早補正。(5 分)
#82784
⑷乙銀行聲請對甲因繼承而與丑等 7 人就C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請說 明辛法院應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及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能限制)。(7 分)
#82785
三、甲為 F 國人,旅居 G 國多年並設住所於 G 國。甲因公派駐台灣數年,在台期間與 我國籍女子乙結婚。不料,甲在台灣因癌症身亡,死後在台留下房屋一棟及古董數 件。F 國與 G 國就遺產繼承之選法法則均為:不動產之繼承依「物之所在地法」; 動產之繼承則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請附理由分析說明我國法院就甲 遺產之繼承應如何決定準據法。(25 分)
#82786
四、具有我國國籍之甲,從小隨父母歸化取得美國國籍,在美國加州長大,並與美籍之 妻乙在加州結婚,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婚後,甲因回台從事公職,申請放棄美國國籍。 嗣後,甲、乙離婚,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之分配究依美國加州之法律或我國之法律 有所爭議。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問其將如何適用法律決定甲、乙在我國取得 之不動產與美國銀行之存款?(25 分)
#82787
⑵若上開抵押權人甲尚持有對乙請求清償債務(上開設定抵押權之抵押債權)之執 行名義一千四百萬元。執行法院是否因甲聲請併案執行時間不同,而為不同之處 理?
#82789
二、執行法院於執行程序中,經手之何種款項,執行法院係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而提存? (30 分)
#82790
⑴上開二執行事件應否合併其執行程序?
#82791
⑵乙、丙之債權人可否參與分配?甲、乙、丙之債權人可否參與分配?
#82792
⑶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82793
⑴同時處甲、乙各 6 萬元罰鍰,以及要求甲與乙連帶給付相關費用共 2,100 萬元。 (12 分)
#82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