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基地所有權人甲與乙、丙共有該基地上之 A 建物,其應有部分為甲 1/2,乙、丙各
1/4。且甲與乙、丙分別就乙、丙之 A 建物應有部分占用基地之應有部分成立租賃
關係。嗣因乙、丙積欠甲租金未償,甲因此取得對乙、丙請求給付租金確定判決之
執行名義,並於民國 94 年 7 月 5 日聲請法院拍賣乙、丙對 A 建物之應有部分。乙
則於民國 94 年 8 月 5 日持法院准許變賣 A 建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變賣 A 建物。試問:(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