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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查試務務官營繕工程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032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為任職於某公務機關之公務員,因涉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承包廠商收賄 新臺幣 9 千萬元,嗣因案情爆發,即逃逸無蹤,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於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至甲家中起出賄款,並當場逮捕甲到案,甲之辯護人於檢察官偵 查中聲請接見甲,惟檢察官認甲之辯護人之接見將導致偵查中斷,顯然妨害偵查進 行,因而諭知暫緩接見。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檢察官之該項處分是否合法?並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不懈

檢察官諭知暫緩接見之處分不合法,理由如下:

  1. 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中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第1項)。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第2項)前開接見,檢察官如遇有急迫情形並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第3項)。」
  2. 依上開第2 、3項之規定,甲之辯護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聲請接見甲,除檢察官如遇有急迫情形並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以外,原則上應讓甲之辯護人接見甲,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此係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而偵査中,檢察官常具有優勢地位,故其「遇有急迫情形並具正當理由」之認定,應以較嚴格的角度審視,方能充分保障被告。
  3. 現依題意,檢察官認甲之辯護人之接見將導致偵查中斷,顯然妨害偵查進行,本文認為尚不構成「遇有急迫情形並具正當理由」之情形,蓋接見時間依法不得逾1小時,且以1次為限,且本題中並無其他客觀上之緊急狀況如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等情形,殊難想像在僅中斷1小時後會有任何妨害偵查情形,故檢察官之處分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