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丙以詐術欺騙丁,使丁將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五百萬古董以十萬元出售予戊。請問: 丁於何種情形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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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民法第92條:
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