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出售所有之 A 地與乙,嗣後甲反悔而與乙解除該買賣契約,並於民國(下同)82 年
3 月 27 日約定:「一、乙已全額支付之價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甲願返還與
乙。二、日後甲出售 A 地時,願自售地所得價款中優先歸還上開款項,且其售價超
過五千萬元之超價部分,議定甲乙各得 50%。三、簽訂本協議書日起二年內甲如未
能售出 A 地,甲所欠乙之款項即視為已屆清償期,甲同意乙得代理甲出售 A 地取
償。」嗣後甲未出售 A 地,乙乃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代理甲與丙簽訂出售 A 地之
買賣契約,出售價額為九千萬元。試問:
⑵乙於今年 3 月 2 日訴請甲給付二千五百萬元,甲抗辯乙無請求權,縱有 請求權亦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為抗辯,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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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甲抗辯乙無請求權,有理由, 略說明如下:
民法第125條規定, 請求權, 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 消滅時效,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甲之債權依約定於84年3月27日屆清償期, 開始起算消滅時效, 於99年3月27日罹於時效.
按民法第144條規定, 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故甲抗辯乙無請求權,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