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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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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094年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司法行政(薦任)#3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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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說明
⑵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25 分)
其他申論題
一、對於國家或其他公法人之財產,可否強制執行?其執行方法,有無特別規定?(25 分)
#82738
二、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領取公務員退休金之權利,可否聲請法院對之強制執行?乙如已退休而將領取之退休金寄存於銀行,其結果有無不同?(25 分)
#82739
三、何謂屈服條款?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何規定?(25 分)
#82740
⑴原因事實;
#82741
⑴訴的類型有幾種?請分別予以說明。
#82743
⑵共有物分割之訴屬於何種訴的類型?
#82744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新台幣 5 萬元。試問:應進行何種訴訟 程序?於訴訟繫屬中,甲得否增加其請求金額,將聲明擴張為給付新台幣 15 萬 元?(25 分)
#82745
三、不動產應有部分經查封後,可否分割?(25 分)
#82746
⑴債務人之扶養請求權
#82747
⑵債務人之薪資請求權
#8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