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繼承丁之財產成立公同共有。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⑵甲將其應繼分讓與於庚時,甲、庚間之讓與契約效力如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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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名義擅自與戊訂立公同共有財產中之房屋的買賣契約時,該買賣契約的 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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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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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庚則承受甲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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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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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應繼分』歸屬於遺產繼承人,和共有物中的應有部分不同。
2.庚非繼承人,沒有拿應繼分的權利,因此甲和庚的讓與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