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2453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為 A 鄉公所秘書,向承攬該鄉公共工程之 B 建設公司負責人乙要求賄賂新臺幣 100 萬元,乙授意工地主任丙向甲虛與期約,並指示丙將洽談過程以私密方式錄音存證, 乙嗣持甲、丙洽談之錄音帶向某偵查機關提出檢舉,並表示續行提出交款過程錄音 及錄影,乙遂指示丙完成錄音、錄影後,再提交偵查機關。嗣經檢察官以甲涉貪污 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 分別勘驗上揭錄音、錄影光碟,製作勘驗筆錄,審理結果,變更改論甲以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刑。甲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理由謂:1.「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行為型態不 同且主觀犯意有別,原判決未就檢察官起訴之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嫌為無罪諭知, 自屬違法。2.丙未經其同意,以私密方式取得之錄音、錄影,均係違法取得,勘驗 筆錄,則屬衍生之違法證據,採為論罪基礎,亦屬違法。試述:
申論題內容
⑵第一審採納乙提供之錄音、錄影光碟及勘驗結果為證據,是否違法?(15 分)
附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