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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6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2453
106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2453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甲、乙相約,各帶酒菜在路邊涼亭小酌,不務正業的友人A,見狀湊過去白吃白喝,席 間A突然開口向甲借錢,甲稱沒錢,並譏A好吃懶做,A惱羞成怒,反激甲追隨乙工作, 窮困一生,甲憤而起身,揮拳打A,A提防不及,往後傾倒,後腦撞及石凳角尖,當場 倒地昏迷,乙見甲闖禍,叫甲先行離開,自己一人將A拖到涼亭角落棄置後,亦逃離現 場。不久,路人發現涼亭內之A,血流滿地,尚有呼吸,立刻電召救護車將A送醫,醫 院急救後,A仍告不治。檢察官據管區警員通報,到醫院相驗後,擇日命法醫師解剖屍 體,發現A腦幹神經斷裂,縱令受傷後即時送醫,亦不可能救活。試問甲、乙二人所為 如何論處?(25 分)
二、甲、乙二人共謀對鄰居老婦A詐取財物,由甲打電話予A,佯稱渠等因案遭通緝,需跑 路費,不得已綁架其孫B,要A在半小時內,準備新臺幣十萬元,在家門口等候,會有 人前往取款,只要A付款,B就會平安無事,如果報警,就撕票,隨即將電話交給乙, 由乙在電話中模仿B之聲調,高呼:「奶奶!救我!」。A情急之下,未發現騙局,但因 付不出贖款,又恐B受害,不得已報警,警員備妥內裝衛生紙之紙袋,充當贖金,交予 A佯裝付款,便衣刑警於甲、乙二人前來取款之際,將二人以現行犯逮捕。試問甲、乙 二人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 ⑴卷內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因其與第一審辯護人表示同意而得為證 據,應屬違法。(5 分)
⑵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害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均未經具結,當然無證據能力。 (10 分)
⑶丙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並作證,丁則已在警詢時為陳述,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要件不合,第一審適用該條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應屬違法。(10 分)
⑴第一審變更起訴法條,是否適法?(10 分)
⑵第一審採納乙提供之錄音、錄影光碟及勘驗結果為證據,是否違法?(15 分) 附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