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有 A 地,業經辦理所有權登記,惟閒置未理,蔓草叢生。乙誤以為 A 地係無主
土地,以所有之意思,在 A 地建築房屋居住。25 年後,甲去世,其子丙繼承 A 地
之所有權。試問:
⑵若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該地,其法律效果如何?(10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該地,其法律效果如下:
(一)民法 772 條第 2 項增訂後段規定:「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即地上權之取得時效,並不以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限。
(二)依題意,乙於繼續占有 A 地長達20年後,即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實務認為,若丙請求乙拆屋還地前,乙已為地上權登記之聲請,且經地政機關受理時,則乙占有 A 地即非無權占有, 而丙請求乙拆屋還地,應屬無理由;反之,丙請求乙拆屋還地時,乙如尚未為地上權登記之聲請時,乙占有 A 地即為無權占有,而丙請求乙拆屋還地,則屬有理由。
(二)依題意,乙於繼續占有 A 地長達20年後,即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實務認為,若丙請求乙拆屋還地前,乙已為地上權登記之聲請,且經地政機關受理時,則乙占有 A 地即非無權占有, 而丙請求乙拆屋還地,應屬無理由;反之,丙請求乙拆屋還地時,乙如尚未為地上權登記之聲請時,乙占有 A 地即為無權占有,而丙請求乙拆屋還地,則屬有理由。
詳解
此時丙得以184侵權行為對乙主張損害賠償.
詳解
若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佔有該地,並無所有之意思,則丙得請求以拆屋還地。
詳解
(二)若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該地,其法律效果如何?有效
1.乙能主張取得地上權: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2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乙得主張民法第772條之準用規定,取得A地之地上權,拒絕丙拆屋還地之請求。
2.丙得與乙約定使用方法:
民法第836-2條前項說明: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民法第836-3條前項說明: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若A地地上權人乙違反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經阻止而仍繼續為之,所有人丙得終止乙之地上權,拆除房屋。
詳解
有效
詳解
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立法理由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二)若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該地,依實務見解,茲說明法律效果如下:
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該地達二十年後,即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依實務認為,若丙請求乙拆屋還地前,乙已辦理地上權之登記,則丙之請求權應屬無理由;反之,丙請求乙拆屋還地前,乙尚未為地上權之登記聲請時,乙佔有之A地即為無權占有,而丙得向乙請求拆屋還地,則屬有理由。
詳解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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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詳解
法律效果無效,乙無權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