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訴審法院得否以被告無上訴利益,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1.學說上認為,對於宣告保安處分之無罪判決,由於保安處分仍屬干預被告基本權之處分,因此,判決理由認為被告心神喪失之評價,不僅可能對被告名譽造成損害,也嚴重影響被告基本權,應例外認為被告有上訴之利益。
2.實務:
(1)舊實務見解:
我國實務認為,既然連對免訴判決上訴請求為無罪判決,都否認被告知上訴利益,此種類型之上訴,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當然否認被告之上訴利益。
(2)目前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就此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時,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是以,此項監護處分與無罪之諭知,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不能割裂為二事。其有無上訴利益,必須為整體之觀察,無從分別判斷。 題旨所示之原審無罪判決,已同時諭知對被告不利之監護處分,而與僅單純宣告被告無罪之判決不同,自應認被告具有上訴利益,不得逕以其無上訴利益而予駁回。
3.結論: 筆者採目前實務之見解。上訴審法院不得以被告無上訴利益,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