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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352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 173 條之放火罪提起公訴,惟甲係患有重度躁鬱症 之患者,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若原審法院認定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依刑法 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不罰,判決無罪,並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 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處分,但甲不服,以:「本件應係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而非被告之行為不罰,被告之精神疾病業經接受治 療並獲控制,應無施以監護之必要」為由,提起上訴。則上訴審法院 得否以被告無上訴利益,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二)上訴審法院得否以被告無上訴利益,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1.學說上認為,對於宣告保安處分之無罪判決,由於保安處分仍屬干預被告基本權之處分,因此,判決理由認為被告心神喪失之評價,不僅可能對被告名譽造成損害,也嚴重影響被告基本權,應例外認為被告有上訴之利益。

2.實務:

(1)舊實務見解:

我國實務認為,既然連對免訴判決上訴請求為無罪判決,都否認被告知上訴利益,此種類型之上訴,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當然否認被告之上訴利益。

(2)目前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就此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時,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是以,此項監護處分與無罪之諭知,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不能割裂為二事。其有無上訴利益,必須為整體之觀察,無從分別判斷。 題旨所示之原審無罪判決,已同時諭知對被告不利之監護處分,而與僅單純宣告被告無罪之判決不同,自應認被告具有上訴利益,不得逕以其無上訴利益而予駁回。

3.結論: 筆者採目前實務之見解。上訴審法院不得以被告無上訴利益,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