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乙對於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及乙在銀行之存款為 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丙未聲明異議。嗣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後,乙 對於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讓與丁,並通知丙,丙以此為由,於收受收取命令後 10 日 內,聲明異議。試問:(25 分)

⑵設甲對丙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甲得為如何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