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律師_司法官、各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79827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 公司經理乙為取得政府工程標案,涉嫌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行
賄承辦公務員甲,甲收賄後洩漏底標給乙,A 公司因此順利取得標案。
案經檢舉後,調查局幹員 P(具司法警察身分)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甲
到案說明,P 詢問前雖對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之告知義務,
且詢問時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始終在場,但詢問過程中,因設備臨時故
障而未全程連續錄音(影),P 發現故障情事後並未中斷詢問,且 V 律
師亦未當場指摘,後甲簽名於該詢問筆錄。案經移送該管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後,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對甲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提起公訴。此
外,甲在案發後,為求輕判,主動繳回 100 萬元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
申論題內容
⑵設若甲經第一審判處收賄罪刑,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證人
身分傳訊乙出庭,審判長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後,乙陳明其與甲有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之近親關係,甲若在場其不敢說實話,將行使拒絕證言
權;審判長認有理由,未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 V 之意見,即依職權
命甲暫時退庭;乙於依法具結後對甲為不利證詞,且當場經辯護人 V
詰問,訊畢後審判長即先命乙離庭,未再提解甲入庭,亦未提示乙之
筆錄供甲閱覽或告以陳述之要旨,V 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上開隔別
訊問程序違法。甲經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後,上訴第三
審,指摘原審程序踐行違法。試問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若是,
屬於何種違法及其法律效果為何?(40 分)
詳解 (共 1 筆)
※聽審權
- 第169條隔別訊問
- 第379條第六款 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法效性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