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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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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律師_司法官、各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79827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建商甲欲收購 A 地段土地興建商用大樓,乙於該地段經營一家小型居酒 屋已久,該店是其與亡妻的心血結晶,故一再拒絕甲的要約。甲的計畫 受阻,便要自己的司機丙去砸店,讓乙做不成生意,丙爽快答應,希望 能報答甲對自己長久以來的照顧。當晚丙和好友丁吃宵夜時,提到自己 要替老闆砸店,丁為表示支持,便主動出借木棍一支供其使用。丙將木 棍帶回後,擔心木頭材質不耐敲打,最後還是決定用自己的鋁質球棒。 數日後,丙帶著鋁棒前往乙的居酒屋,在路邊等到店家打烊關門,見店 內僅剩乙一人,便翻牆潛入,一進去就用球棒四處猛敲,打破許多餐具 和裝潢擺飾,乙上前制止,也被丙一陣亂打而全身受有多處挫傷。後來 丙踩到餐具碎片滑倒,乙便趁機衝進廚房拿起菜刀,丙起身後揮舞球棒 打算繼續攻擊乙,乙為自保便朝丙的腿部劃了一刀,受傷的丙轉身由後 門逃出居酒屋。乙見愛妻遺物被嚴重破壞,怒火中燒,持刀追了出去, 丙因傷口疼痛無法快跑,見乙持刀自後方追來,便蹲下高舉雙手求饒, 乙竟想砍下丙的手,猛力揮刀砍去,將丙的左手掌自手腕處斬斷,登時 血流不止。乙見狀怒氣稍微平復,便返回店內報警並委請警方電召救護 車,丙則倉皇拾起斷掌自行勉力前往一旁的醫院急診室。由於傷口整 齊,且在黃金接合時間內進行手術,丙的左手於術後復原良好,未留下 任何永久性的功能障礙。試問甲、乙、丙、丁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 價?(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 解)(100 分)
⑴審判中,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抗辯該詢問筆錄違反全程連續錄音(影) 規定,不得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⑵設若甲經第一審判處收賄罪刑,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證人 身分傳訊乙出庭,審判長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後,乙陳明其與甲有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之近親關係,甲若在場其不敢說實話,將行使拒絕證言 權;審判長認有理由,未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 V 之意見,即依職權 命甲暫時退庭;乙於依法具結後對甲為不利證詞,且當場經辯護人 V 詰問,訊畢後審判長即先命乙離庭,未再提解甲入庭,亦未提示乙之 筆錄供甲閱覽或告以陳述之要旨,V 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上開隔別 訊問程序違法。甲經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後,上訴第三 審,指摘原審程序踐行違法。試問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若是, 屬於何種違法及其法律效果為何?(40 分)
⑶第一審審理中法院確認甲的犯罪所得數額為 100 萬元,但審判中甲突 因心臟病發死亡。試問:第一審法院應為何種判決?設若檢察官欲促 請法院沒收(含追徵之替代手段)該犯罪所得,但甲之唯一繼承人丙 表示反對,應踐行何等程序,始為合法?丙於沒收裁判確定前、後, 各有無或有何救濟途徑?(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