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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查試務務官營繕工程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032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為任職於某公務機關之公務員,因涉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承包廠商收賄 新臺幣 9 千萬元,嗣因案情爆發,即逃逸無蹤,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於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至甲家中起出賄款,並當場逮捕甲到案,甲之辯護人於檢察官偵 查中聲請接見甲,惟檢察官認甲之辯護人之接見將導致偵查中斷,顯然妨害偵查進 行,因而諭知暫緩接見。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⑶如甲係羈押中之被告,試問 並分別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 檢察官諭知暫緩接見之處分是否合法? (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㈢檢察官諭知暫緩接見之處分為不合法。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中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次按同法第34-1條之規定,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該管法院聲請。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⒉查甲之辯護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聲請接見甲,經諭知暫緩接見之處分為不合法,除有事證足認其有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情形,不得限制甲與甲之辯護人之接見與互通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