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審計準則公報第62號第十三至第十六條規定,會計師須就下列事項與治理單位溝通:
1.查核人員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1)會計師負有形成及表示意見之責任。
(2)對財務報表所執行之查核並未解除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之責任。
2.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包括所辨認之顯著風險。
3.查核之重大發現:
(1)查核人員對受查者會計實務重大質性層面之看法。
(2)查核時所遭遇之重大困難。
(3)查核時所發現且已與管理階層討論或信件往來之重大事項。
(4)查核時所辨認內部控制之顯著缺失。
(5)查核時所發現與受查者之關係人有關之重大事項。
(6)查核時所發現未遵循法令之重大事項。
(7)依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於查核時所發現與監督財務報導流程攸關之任何其他重大事項。
4.查核人員之獨立性:
(1)查核人員所隸屬會計師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事務所及聯盟事務所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聲明。
(2)依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事務所或聯盟事務所與受查者間,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獨立性之關係及事項。
(3)未消除以辨認對獨立性之威脅或將該等威脅降低至可接受水準,已採取之相關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