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發生酒駕行為,是否影響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3條之3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2)甲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發生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該罪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若該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其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