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機架設及周邊線路布建、系統軟體功能驗測,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應予資本化。
2.軟體屬於無形資產之電腦軟體。
取得
借:機器及設備 1億元
電腦軟體 2億500萬元
貸:公庫撥入數 3億500萬元
每月折舊攤銷(10.11.12月底)
借:固定資產折舊 165萬
貸:累計折舊-機器及設備 165萬
借:無形資產攤銷 338萬
貸:電腦軟體 338萬
(10000-100)/60=165(萬)
(20500-205)/60=338.25(萬)
*配合會計法刪除第二十九條條文,刪除資本資產帳分錄釋例。另取得或開發無形資產改認列平衡表相關科目,不再列為當年度支出。
想請教一下,準則公報no.4提到的資訊設備(含硬體及內建軟體)跟電腦軟體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