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本已確定之緩起訴效力為何?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3條之3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告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2.甲於緩起訴前,故意犯戶籍法第75條第一項之罪,若經法院為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則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其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