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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352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因參加歌唱大賽,希望讓自己看來更年輕而具有優勢,竟變造身分證 上之年齡報名參賽,惟此事被其他競爭者發覺,遂向地檢署告發。檢察 官偵查後,認為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 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之變造特種文書罪,但因甲素行良好且無前科,於偵查中亦坦承 不諱,表現得深具悔意。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⑷若檢察官對甲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始發現原來甲不僅塗改身分證 之年紀,尚還冒用他人姓名,已經構成戶籍法第 75 條第 1 項「意圖 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之犯罪,則此時原本已經確定之緩起訴效力如何?(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原本已確定之緩起訴效力為何?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3條之3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告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2.甲於緩起訴前,故意犯戶籍法第75條第一項之罪,若經法院為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則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其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