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女具有我國與日本雙重國籍,自十多年前開始在台灣從事演藝工作:常常 往返台灣與日本,然而多數時間居住於台灣,某日甲與日籍友人乙以及台灣 國籍之閨中好友丙宴飲之後,於台北因故與所搭乘之計程車司機丁(我國籍) 發生衝突,主張甲與乙共同毆傷他。請問於下列各種情况,台北地方法院 應如何判定應適用之法?:
申論題內容
〔二)若甲女主張當日爛碎,確實不知自己有動手傷人,然而為表誠意與歉 意,願意負起自己毆打丁致其受之賠償責任,乃由日本匯款日幣五百萬元到台灣丁之帳戶。其後警方调查證明甲確實未動手,傷害丁者 B乙與丙。甲女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訴端丁返遗該日幣五百萬元?(15%)